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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4-00123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30日 17:0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规〔2024〕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办规202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扶持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

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扶持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监督和管理,扶持和培育可形成产业规模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拉动陵水旅文消费,充分发挥大型活动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旅文体大型活动奖励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大型活动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奖励大型活动的举办。该资金额度预算为1000万元/年,列入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部门预算。

第三条 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扶持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主要指在陵水县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场地布置、宣传推广和后勤服务的资金结算在50万元及以上活动,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社会组织或企业发起并全额出资,县委、县政府或所属机构以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等方式参与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大型活动;

2.经县旅文局审核同意的活动;

3.现场参与人数达1万人及以上,或网络曝光率100万次及以上;

4.举办后经绩效评价确定能够为陵水带来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旅市场发展、填补陵水县相关市场空白、吸引国内外主流媒体关注或大力宣传陵水形象的活动

(二)其他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支持的活动。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1.营利性文体演出单位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

2.县委、县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内举办的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对外交流、商务会展、旅游促销等活动

3.申报单位或申报活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4.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较多群体性事件、知识产权纠纷、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舆论等,已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活动。

 大型活动必须依法举办,活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依照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监管、活动举办属地乡镇政府协管、活动执行运营方负总责的基本模式,实现“安全、高效、节约、共赢”的目标。


第二章 大型活动审批流程


第六条 大型活动采取逐级审批。

(一)初审。县旅文局是初审主体,受理各类大型活动的申请材料。县旅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所申请活动进行初步评估,为活动申请主体提供咨询。

(二)审核。县旅文局将通过初审的活动进行汇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活动资料进行完善。

(三)批准。县旅文局将通过审核的活动报县政府审议。

第七条 大型活动申报采取集中与机动相结合的原则。

(一)加强对大型活动计划统筹。县旅文局每年分两次对活动进行征集,即10月份对下一年度预计举办的活动进行征集,4月份对当年预计举办的活动进行补充征集。并进行评估和筛选,按流程分级审批。合理安排不同类别、不同时间举办活动。引导各类旅文体活动多在陵水旅游淡季举办,拉动淡季相关旅游消费,促进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同时要避免同类别的活动重复举办。

(二)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未列入年度统一审批的大型活动,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通过县旅文局审核后,向县人民政府呈报申请,进行机动审批。

(三)大型活动申报时间原则为当次大型活动举办起始时间90日前。申报时间以县旅文局收到大型活动申请书之日起算。

第八条 大型活动申报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应遵循依法、审慎、诚信原则策划申报大型活动。国(境)外申报主体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大型活动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型活动举办主体基本情况;

(二)大型活动总体方案,内容包括活动背景目的、举办机构、主要内容、实施节点、经费来源、预期效益等;

(三)其他需要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大型活动现场勘查


第十条 现场评估。活动申报单位应于正式举办前十个工作日向县旅文局汇报活动筹备情况。县旅文局或委托第三方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 大型活动奖补流程

    

十一条 奖励补助流程:

  (一)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完成财务收支决算,并对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及所产生的效益进行总结(附活动现场照片),将相关材料报县旅文局

  (二)县旅文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该项活动进行绩效评估和资金使用核定。由第三方出具审核报告

  (三)由第三方成立的绩效评价小组,绩效评价小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根据《大型活动绩效评估评价表》对活动进行评估打分,评定奖励等级。

    (四)将评定结果通过官方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公告。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旅文局进行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补助标准:

绩效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绩效评估表》,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优良,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良好,以上三类可给予奖励;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以上两类不予奖励。(分数以参与绩效考核总人数的平均分计)。

活动规模。按活动资金结算金额分为ABC三个档次。

A档次:活动资金结算在200万元以上,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即活动总体曝光率超亿次,活动被列为海南省重点活动,活动被央媒、国家级期刊、国际知名媒体等媒体进行正面报道,条件不符的可核定为其他档次;

B档次:活动资金结算在100万元(不含)至200万元(含);

C档次:活动资金结算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

(三)奖励补助标准。

评为“优秀”绩效奖励总体费用的30%,评为“优良”奖励总体费用的25%;评为“良好”奖励总体费用的20%A档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B档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C档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大型活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资金使用资料的建档和保存,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审核和审计部门监督。县财政为活动审查和评估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如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取消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活动评估人员应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为鼓励旅文市场发展,202411日之后已举办的大型旅游、文化、体育活动,已申请且未奖补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奖补,已申请且已奖补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差额奖补。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20211231日发布的《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扶持暂行办法》(陵旅文规〔20211)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71起实施有效期两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奖励扶持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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