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陵财罚〔2023〕3号)
一、项目编号:HNRW-ZFGK2020110
二、项目名称:陵水黎族自治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户用分类垃圾桶及其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康佰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2767461R
法定代表人:杨坤福
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4室
四、基本情况
经查,2020年10月,陵水黎族自治县园林服务中心委托海南融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陵水黎族自治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户用分类垃圾桶及其他项目(项目编号:HNRW-ZFGK2020110,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活动,采购金额261.3980万元。当事人与海南岩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星公司)、海南恩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陵公司)系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为岩星公司,中标价261.0905万元。该项目采购期间,岩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泳兰担任恩陵公司监事,岩星公司的项目投标代表赖茂降同时为当事人员工和监事。
另查,岩星公司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份中标通知书系变造,其中,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的农村垃圾项目工程设施建设及垃圾收运设备A包项目(项目编号:ZB1611-230)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单位为当事人;另一份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6日出具的英州镇环卫垃圾桶及电动三轮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JC2018-35)的中标通知书确认的中标单位为恩陵公司。岩星公司员工赖茂降通过擦消、拼接等方法,将上述中标通知书所载中标单位改为岩星公司,并用于该项目投标,并获得了6分。当事人和恩陵公司均未提供该两份中标通知书,业绩评标分数为零。
五、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与岩星公司、恩陵公司在上述采购活动中协商投标文件的业绩内容,谋求岩星公司中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因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及《海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0项“轻微违法”裁量阶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13069.9元;
(二)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