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陵财罚〔2023〕1号)
一、项目编号:HNRW-ZFGK2020110
二、项目名称:陵水黎族自治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户用分类垃圾桶及其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岩星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N4105Q
法定代表人:张泳兰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横路军区大院3号大门对面师干楼A单元302室
四、基本情况
经查,2020年10月,陵水黎族自治县园林服务中心委托海南融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陵水黎族自治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户用分类垃圾桶及其他项目(项目编号:HNRW-ZFGK2020110,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活动,采购金额261.3980万元。当事人与海南康佰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佰益公司)、海南恩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陵公司)系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当事人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价261.0905万元。该项目采购期间,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泳兰同时担任恩陵公司监事,项目投标代表赖茂降系康佰益公司员工和监事。
另查,当事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份中标通知书系变造,其中,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的农村垃圾项目工程设施建设及垃圾收运设备A包项目(项目编号:ZB1611-230)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单位为康佰益公司;另一份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6日出具的英州镇环卫垃圾桶及电动三轮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JC2018-35)的中标通知书确认的中标单位为恩陵公司。当事人员工赖茂降通过擦消、拼接等方法,将上述中标通知书所载中标单位改为当事人,并用于该项目投标,并获得了6分。康佰益公司和恩陵公司均未提供该两份中标通知书,业绩评标分数为零。
五、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当事人与康佰益公司、恩陵公司协商投标文件的业绩内容,谋求中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因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以及《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第60项“较重违法”裁量阶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认定当事人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户用分类垃圾桶及其他项目(项目编号:HNRW-ZFGK2020110)的中标无效。
(二)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26139.8元。
(三)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