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陵水高山农林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MA5RCBJQXN):
本局依法查明你公司与五指山红豆杉农林生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指山红豆杉公司)于2017年6月报名参加了本号镇扶贫物资牛、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Y2017-146)的竞争性谈判活动。经评审,2017年6月2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号镇政府)向你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确定你公司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860万元。2017年6月25日,本号镇政府与你公司签订该项目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860万元。在2017年6月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你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唐文燕,既是你公司持股35%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同时也是五指山红豆杉公司持股65.3%的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
你公司与五指山红豆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陵水高山农林产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陆仟元(小写86000.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人: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266275285868
开户行名称:中行陵水支行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局于2021年5月27日使用中国邮政EMS向你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无人签收。因此,根据《海南省行政执法规则》(琼府〔2016〕95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公司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财政厅或者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陵财〔2021〕8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 7 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