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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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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21〕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
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
审批管理指导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农户宅基地选址合理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牵头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建筑风貌管理,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免费选用,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指导与监督。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乡镇做好乡村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依法对乡村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要明确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作为农业农村工作机构,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业务指导。要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委会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两委干部中明确1人担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建房要求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1.无宅基地的;
2.达到法定婚龄或已依法登记结婚,但原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175平方米,需要在原有宅基地基础上翻建、改扩建的;
5.符合“一户一宅”规定,需要异地新建且同意拆除旧房退还原有宅基地的;
6.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7.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受理: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2.拟申请用地不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村庄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3.拟申请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明确不予新建、翻建、改扩建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5.现有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超过175平方米,分户后又能够解决住宅的;
6.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7.擅自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8.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9.法律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建房要求:
新建住宅要符合本地建筑风貌,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对于面积小于175㎡的宅基地,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可以适当突破70%,但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22.5㎡。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三、申请审批流程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1.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3.提交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提交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村组审核
1.核实审议。村民小组接到村民申请后,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村小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小组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申请,并对修改后的宅基地申请有关情况再次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3个工作日内,由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农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所在村委会审核。
4.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重点审核材料真实有效和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5个工作日内,同意申请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同意申请的,载明原因并退回申请。
(三)乡镇审批
乡镇政府收到申请表后,组织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详见附件3),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审查不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审批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一)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1.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2.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村庄规划、用途管制,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风貌管理等,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制作成《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结果公示牌》(附件6)在建房现场进行公示。从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底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4.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结果和有关要求,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集中上报县政府办理。
(二)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到场”。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到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二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未经查验不得开工。
“三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要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7)。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需要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乡两级财政要将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工作、培训、执法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到位。
(三)开展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横幅、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组织培训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四)加强监督执法。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违法占地建房,需要强制拆除的,依法处理。
(五)强化工作考核。县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县级目标绩效考核重点工作,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六)其他。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指导意见内容与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之前发布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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