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依据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管理改革的深入,原《陵水黎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管理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办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与审批制度改革后的体制不一致,许可的主体、内容、程序发生了诸多变化,亟待调整;二是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全面提升,禁设区域和情形、规划主体和程序等内容需要调整与城市管理要求相适应;三是我县机构改革后,一些部门名称发生变化,需要相应修改。为巩固前期户外广告整治成果,理顺审批管理体制,提高设置管理标准,强化户外广告执法监督。
为适应陵水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加强和规范我县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户外广告设施作为空间传播载体,是城市形象的展示窗口、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精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也越来越多,在带来城市繁荣景象的同时,设置随意性大、管理体制不顺、安全责任不清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容景观和城市形象,甚至影响了道路交通、群众安全。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有助于完善城市治理体系。
(一)确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体制,切实厘清责任划分
修订的《办法》确立了我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基本体制,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我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利用国有资产产生的户外广告收益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户外广告资源有偿收入足额征收、规范上缴、合理使用;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二)有利规范户外广告规划,确保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
新修订的《办法》从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出发,明确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主体,限定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并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许可制度,对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与利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置采取不同的审批制度,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三)强化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修订的《办法》一方面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规定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促使户外广告设置者履行经营者注意义务。同时明确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消除潜在安全隐患,营造安全、有序、整洁的城市环境。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精细化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全面落实上位法规规章、专项规划,有效衔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及技术规范,拓展管理对象,优化管理流程,强化规范设置,加强安全管理,致力于健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制度体系。修订后的《办法》按章排序,共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出台目的、适用范围、重要概念定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等。如第二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是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了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域及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办法》细化了各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能,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部分,明确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广告性质和规格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管理要求。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等内容。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县城市管理部门已委托第三人制定了《陵水黎族自治县广告牌、导视牌专项规划及设计导则》,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目标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视觉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章设置管理部分,本章内容主要规定了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审批制度。一是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取得方式,合理配置户外广告位这一有限的公共资源,《办法》明确了不同载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取得方式,比如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以此加强对利用国有资产产生的户外广告收益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利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设置权。二是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率,简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三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5年。同时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四章安全管理部分,一是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管理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及时修复、加固或者拆除;二是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履行户外广告日常巡查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用管理制度,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三是明确县综合行政执法部负责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对《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作出了规定。
四、《办法》规定的利企惠民措施及特色解读
(一)规划先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作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将与《管理办法》配套使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大放异彩。
(二)许可规范。《管理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就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清单作出明确规定。
(三)信赖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依法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四)公益随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强调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
(五)管护到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的责任,包括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牢固、安全。另外还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破损、残缺、污损、褪色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六)责任明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足以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保持警惕,依法设置;也足以使得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自身工作有清晰的认识,按规履职。
五、其他
按照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原则,本《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