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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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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是指本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域及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建(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可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户外公益广告。
(一)户外商业广告是指在道路(包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等)、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业务的广告。
(二)户外招牌广告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管理。
(三)户外公益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代表公共利益、非营利性的广告。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必须真实、健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的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本县县域内大型商业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以及招牌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利用国有资产产生的户外广告收益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收缴程序,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
(四)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广告性质和规格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求方式应当在本县有关网站上公告。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规划,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主次道路设置布(条)幅;
(四)桥梁及其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
(六)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立柱广告设施;
(七)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权属单位范围;
(八)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范围;
(九)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十)河道、湖泊、湿地、绿地的管理范围;
(十一)县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二)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辐射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
(六)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七)影响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并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或登记备案制。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期限以及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需要变更的,按照原许可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不同户外广告设施,按下列情形依法设置:
(一)申请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向审批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符合《陵水黎族自治县广告牌、导示牌专项规划及设计导则》规定的,经审批部门审批许可同意后按规范进行设置。
(二)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其收益上缴国库,确保国有户外广告资源有偿收入足额征收、规范上缴、合理使用。具体收缴办法由县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利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通过前款第(二)项的方式出让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管理部门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作为出让条件。
第十七条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用于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审批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于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拆除,但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安全结构图以及设置位置地形图;
(五)告知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县行政审批部门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现场勘查,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或者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的,征求公安、园林和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沿街建(构)筑物内部透过玻璃幕墙、玻璃门窗等透明材质,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一)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重新申请许可未获得批准的,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
(三)设施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
(四)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应当在被撤销、注销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前通知广告管理负责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前通知广告管理责任人,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处置。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用管理制度,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违法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经督促仍不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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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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