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陵水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2-15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陵府办〔2016〕27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

《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8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和财产安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各级森林火灾预警和发生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4.防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县林业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农委、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督促落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有关法规的实施。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做好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协调有关单位抓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规划,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省防火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同时抓好各防火责任单位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及时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调派警力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组织指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和灾区现场治安管理及秩序维护。

县卫生局:在森林火灾发生时特别是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县交通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县农委:参加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农村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县监察局: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

县气象局:做好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工作。

县旅游:参与旅游景点、景区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县发改委:协助相关部门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保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居工程建设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员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播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预警警报;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工作。

    三、预防预警和火情报告机制

   (一)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利用国家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巡护人员密切监视林区火险动态。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火情及气象要素变化;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二)预警级别与发布

1.预警级别。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中度危险、较高危险、高度危险和极度危险,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 红色表示。进入预警期后,县和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预案;

(2)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及时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3)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发布预警信息、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开展火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和物资;

(4)各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 调集所需物资和装备,调兵布防;

(6)确保通讯、交通等森林火灾扑救设施的正常运行;

    (7)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重点火险乡镇进行督促和检查。

2.预警级别发布。根据辖区森林火险天气等情况和县气象局提供的森林防火天气等级预报,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并向省防火办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三)火情报告

1.护林员、任何公民和组织一旦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火情,均可以通过电话向乡镇办公室报告。乡镇防火办公室设立森林火灾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防火期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接警。火情比较严重的可直接向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报警电话:0898—83312119。

2.实行高森林火险期(3月1日-5月31日)森林火灾日报告制度。各乡镇每日17:00前向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当日本地 森林火情。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响应:森林火警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单位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场先行处置,努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必须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防火办接到报警后,视情况启动本级预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赶到现场组织扑救。

2.较大森林火灾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场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做好组织、协调以下工作:

   (1)火灾发生后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乡镇、国营农(林)场行政边界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超过一公顷的火灾;

   (4)造成人员受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5)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3.重大森林火灾响应:县人民政府负责下列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上报要求救援工作:

   (1)发生在市县行政边界的森林火灾;

   (2)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含)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4)火灾发生后3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造成1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响应:对烧毁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由国家林业局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由省政府请示国家林业局协调处置。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必须按要求加入全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同时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火灾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和火场应急通讯系统进行通信联络。

2.森林防火值班。森林防火期和非防火期发生森林火灾时,全县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实行由领导带岗的24小时值班,全面掌握森林火情。

3.森林火灾信息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场森林防火办公室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同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必须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查结果报告给国家监测中心。对发生《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办公室。森林防火高火险重点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场森林防火办公室每天必须向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一次森林火情,实行日报制度。

4.火场信息采集。森林火灾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森林面积、幼林及其他财产损失估计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火灾发展趋势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火场天气情况等。火场信息由火灾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

1.一般火情,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2.出现下列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支援:

   (1)火场跨越市、县行政区域50公顷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4)森林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重要设施区域等发生森林火灾3小时未扑灭明火的;

   (5)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6)需要省支援扑救的。

   (四)扑火指挥

1.扑火前线指挥

县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前线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人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乡镇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公安消防大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五)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六)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乡镇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县行政区域时,在省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县人民政府与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七)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1.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县林业局负责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八)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1.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二)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入全县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发挥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

   (二)队伍保障              

乡镇和有林地区域的村、组,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

需要跨乡镇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乡镇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村民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三)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县、乡、村分级负责制。县负责全县性或跨乡镇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省援助。乡(镇)、村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县申请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30万元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乡镇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5万元的储备库,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四)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五)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信息库,汇集各个区域森林防火信息,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原则上每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宣传与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结合实际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政府办印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13日印发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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