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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3-00279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18:59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陵府规〔2023〕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719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以下简称免罚)是指本县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存在法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的规定,制定《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供本县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参考适用。

免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及时调整。

第四条免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情形,依法进行裁量。

第五条免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运用行政约谈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规范经营。

第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陵水县人民政府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记录档案日常监管部门的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第八条对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清单》免罚适用条件的或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教育后结案归档。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参照《免罚清单》所列事项和适用条件对违法行为进行研判,违法行为符合该事项不予处罚的全部适用条件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未列入《免罚清单》的不予处罚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研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免罚清单》与上级部门制定的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为准。

第十办法20239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十三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docx


政策解读: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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