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28 18:34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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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已经县政府印发,现对《免罚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免罚办法》的背景

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的《行政处罚法》重点突出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基础上,对关于“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扩展,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体现处罚目的是让公民、法人自觉守法,要求处罚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强调公正文明执法。《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落实〈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等文件也提出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较小,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确需采取行政处罚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有关包容免罚精神,认真落实有关法治建设任务部署,特制定出台《免罚办法》

二、制定《免罚办法》的依据

《免罚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及截止2022年12月底省级各部门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三、《免罚办法》的主要内容

《免罚办法》主要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定义以及适用情形、初次违法的认定情形、免罚清单的制定进行明确。同时,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免罚清单,制定了我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免罚清单共计包括市场监管等16个领域210项免罚标准。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定义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存在法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陵水县人民政府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记录档案日常监管部门的档案,如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上级机关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基础上制定《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情况对免罚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四)对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理程序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清单》免罚适用条件的或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法定适用条件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教育后结案归档。

(五)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是:第一,针对列入《免罚清单》的事项,违法行为符合清单内该事项不予处罚的全部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针对未列入《免罚清单》的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综合研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免罚办法》《免罚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相关文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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