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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拟收回国有土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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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拟收回国有土地公告
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拟收回陵水黎族自治县盐场使用的部分国有土地,现将拟收回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收回土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拟收回土地面积1.0205公顷(15.3075亩),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1.0205公顷,具体的土地地类、面积详见用地权属地类表。
二、拟收回土地用于海南陵水国家级红树林湿地公园试点建设项目建设。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等执行。如涉及房屋征拆收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根据房屋征拆工作需要,制订编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如对上述拟收回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无异议,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相关
权益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1.项目勘测定界图
2.权属地类表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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