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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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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22〕2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等人员努力工作、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国际、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为国家为海南为陵水争光,促进我县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琼府〔2017〕4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在国际、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经县级或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参赛的各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领队和综合保障有功人员。
第三条县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四条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训练单位训练2年(含)以上的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奖励
(一)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奖励100000元/人。
(二)运动员获得亚运会参赛资格奖励50000元/人。
(三)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成绩奖励名次,除国家和省给予奖励外,我县再按照“陵水县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成绩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附件1)
(四)运动员获得奥运会表演项目参赛资格奖励80000元/人。运动员获得亚运会表演项目参赛资格奖励40000元/人。获得奖励名次,按“陵水县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成绩奖励标准”(附件1)的80%发放。
第五条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训练单位训练2年(含)以上的运动员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奖励。
(一)运动员获得全运会决赛资格奖励10000元/人。
(二)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除省给予奖励外,按陵水县参加全国比赛成绩奖励标准(附件2)执行。
第六条运动员代表陵水县参加全省比赛获得奖励名次,按照陵水县参加全省比赛成绩奖励标准(附件3)执行。
第七条运动员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全省记录,其奖金按取得相应名次奖励。并按世界比赛、亚洲比赛、全国比赛、全省比赛第一名奖励标准的60%累计奖励。
第八条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多项奖励名次或创多项纪录,按所获名次或创纪录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第九条2人以上(含2人)组成的单项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
第十条集体(团体)项目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在个人项目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出团体、个人全能的名次,不作为获奖名次评奖。
第十二条运动员身份兼助理教练的,按运动员本人取得成绩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运动员入选国家队奖励
(一)奖励范围:只奖励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训练单位训练2年(含)以上的入选国家队的运动员,入选国家队以国家队正式通知为准(包括代表我省参赛的交流、合作培养运动员)
(二)奖励标准:
1.以备战奥运会为目标的运动员,给予运动员奖励30000元/人。
2.以备战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青奥会等国际性赛事为目标的运动员,给予运动员奖励10000元/人。
3.入选国家二队、青年队或少年队的运动员,给予运动员奖励5000元/人。
4.入选国家队承担多次比赛任务的运动员,奖励采取“就高”原则。
第三章教练员奖励
第十四条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给予培训成绩奖。主教练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与奖励;总教练按该项最高1名主教练奖励标准同奖。
第十五条主教练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主教练与运动员同奖;并累计给予奖励(2人以上的单项以项计算)。
第十六条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副教练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70%奖励(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专职体能教练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70%奖励(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50%奖励(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
第十七条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参赛资格,教练团队按参赛项目运动员标准给予1份奖励,多项获得参赛资格的累计给予奖励(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
第十八条教练员身份兼运动员的按教练员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科研、医务、专职领队和综合保障人员奖励
第十九条任职跟队科研人员、医务人员、专职领队分别按所服务运动项目最高1名主教练奖励标准的70%奖励(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
第二十条优秀运动员所在单位可按奖励给运动员、教练员(不含输送教练)奖金总额的45%申报奖励经费,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综合保障有功人员。优秀运动员所在原始单位(人和学籍同在两年以上)可按奖励给运动员、教练员(不含输送教练)奖金总额的20 %申报奖励经费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综合保障有功人员。
第五章 奖励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竞技体育类奖励经费由训练单位在每年度赛事结束后申报,经县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保障和下达工作,由训练单位发放。群众体育类奖励经费由县体育主管部门在每年度赛事结束后申报,报县政府审批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保障和下达工作,由县体育主管部门发放。
第二十二条入选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奖励,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在入选国家队(集训队)3个月内向县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奖励,由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和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单位预算,经县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教练员等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经报县体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批准,视情况可扣减部分或者全部奖金,已发放的奖金予以追缴退回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奖励的各类重大竞技体育、群众体育比赛范围。
(一)国际比赛
奧运会、世界锦标赛(含世界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运动会、亚运会、青奥会、亚洲锦标赛(含亚洲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含世界青年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世界少年锦标赛(含世界少年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含亚洲青年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亚洲少年锦标赛(含亚洲少年业余高尔夫球锦标赛)。
(二)全国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单项协会主办的比赛)。
1.全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含中国业余高尔夫球巡回赛总决赛、全国沙滩排球巡回总决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业余高尔夫球希望赛总决赛、全国沙滩排球队年度排名)、全国青年锦标赛和冠军赛(含全国青少年高尔夫球锦标赛A组、全国青少年高尔夫球冠军赛A组)、全国少年锦标赛和冠军赛(含全国青少年高尔夫球锦标赛B组、全国青少年高尔夫球冠军赛B组)。
2.全运会青年组比赛取得奖励名次,参照全运会奖励名次标准的50%奖励;全运会少年组比赛取得奖励名次,参照全运会奖励名次标准的40%奖励。
(三)全省比赛(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主办的比赛)。
省运动会、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省残疾人运动会暨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等。
第二十五条运动员、教练员参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比赛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项目的奖励名次。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和全省记录是指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全国官方机构和全省官方机构批准认可的纪录。
第二十七条县体育主管部门可按程序向县政府申请,对在国际、国内、全省比赛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领队和综合保障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为鼓励各运动员、教练员在疫情期间积极练兵备战,2021年1月1日之后参加比赛获奖,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指竞技体育即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员资格为注册运动员才能参加比赛的竞赛项目;群众体育即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员资格为注册的现役运动员、在读体育院校的体育专业学生、其他高等院校运动队学生不能参加比赛的竞赛项目。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陵水县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成绩奖励标准.docx
2、陵水县运动员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成绩奖励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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