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等人员努力工作、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国际、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为国家为海南为陵水争光,促进我县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琼府〔2017〕4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
一、办法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县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在国际、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经县级或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参赛的各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领队和综合保障有功人员。
二、奖励范围。奖励范围分为运动员奖励和教练员奖励。运动员分为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训练单位训练2年(含)以上的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奖励;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训练单位训练2年(含)以上的运动员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奖励,运动员代表陵水县参加全省比赛获得奖励名次和入选国家队的奖励。教练员奖励为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给予培训成绩奖。主教练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与奖励;总教练按该项最高1名主教练奖励标准同奖。
三、奖励审批。竞技体育类奖励经费由训练单位在每年度赛事结束后申报,经县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保障和下达工作,由训练单位发放。群众体育类奖励经费由县体育主管部门在每年度赛事结束后申报,报县政府审批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保障和下达工作,由县体育主管部门发放。
四、附则。主要规定了参加比赛的赛事奖励范围,明确了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划分,以及为鼓励各运动员、教练员在疫情期间积极练兵备战,2021年1月1日之后参加比赛获奖,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相关文档: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