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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2-00234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8日 15:46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个人建房报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  号: 陵府办〔2022〕15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个人建房报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陵府办〔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报建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房屋报建难点、堵点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1982年2月13日以来我县个人建房报建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域。

二、处理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和我县有关自建房安全管控相关政策要求。

三、处理措施

(一)个人未完善房屋报建手续,但已开工建设的房屋报建问题

2016年8月20日之后,个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已开工建设但未完工,尚未完善报建手续的房屋,经核查,符合用地规划(指总体规划中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或符合危房报建的特定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且已建有房屋)和风貌管控要求的由个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房屋实测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签署《承诺书》,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程序补办房屋报建手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但已开工建设尚未完工,且无报建手续的房屋,应先按规定完善不动产权登记后,再由个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房屋实测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签署《承诺书》,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规定依法补办房屋报建手续。

(二)个人未完善房屋报建手续,已开工建设但未按工程报建方案进行施工以及改建扩建的房屋报建问

个人未完善房屋报建手续已开工建设,但未按工程报建方案进行现场施工的,经核查,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用地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的,由个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房屋实测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签署《承诺书》及重新提交工程报建方案,确需整改的房屋建筑物还需完善整改措施,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设计方案变更审批手续,同时完善房屋报建手续。

个人未完善房屋报建手续已建设完工,需在原有房屋建筑物基础上加层加建的,经核查,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用地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的,由个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房屋实测报告》,并签署《承诺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先补办原有房屋的报建手续。之后,再由个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地基承载力报告》等,符合加层加建条件的,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加层加建报建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设计方案变更后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按“多退少补”进行缴交。

(三)个人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仅有相关单位出具房屋相关证明材料的房屋报建问题

个人仅有居(村)委会或原用地单位出具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且无法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有房屋建筑物属危房的,由个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经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核准意见,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当事人名下除此宗土地外再无其他土地、房产、安置地及安置房,建好房屋后决不对外出租、出售。经核查,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用地规划的,《危房鉴定报告》评估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建筑层数小于3层的,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或原用地单位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和层数办理危房改造报建手续;《危房鉴定报告》评估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原则上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危房改造报建手续。

(四)个人持有县清房办批准的《处理私人建房用地补罚款通知》,缴交土地款的收款收据遗失的问题

根据《批转<关于贯彻中央七号文件全面开展清理非农业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1986〕12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持有县清房办批准的《处理私人建房用地补罚款通知》,由于保管不当,当年缴交土地款的收款收据已遗失,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用地规划的,按《处理私人建房用地补罚款通知》里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享有的土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超出土地权利人可享有的土地面积以外的土地,超出部分的土地款收款收据已遗失无法提供原件的,超出部分的土地面积一律不予认可,只按土地权利人可享有的土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事人完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个人建房报建手续。

(五)个人持有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除外)因保管不当遗失的问题

个人持有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除外),因保管不当遗失的,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经核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已建有房屋,且符合用地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当事人可凭字迹清晰可辨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在省级党政报刊刊登《遗失公告》,发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遗失声明,及签署《承诺书》,根据以上相关材料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事人按规定完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个人建房报建手续

(六)对规划为建设用地,但土地权属性质仍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建房报建问题

个人房屋报建地块土地权属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且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以及报建地块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总体规划为旅游建设用地但土地利用现状被规划为建设用地的,以上两种情况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由各乡镇政府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本意见所列第(一)、(二)类问题,如《房屋实测报告》显示已建房屋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的,需整改完成后再按规定补办报建手续。

不属于本意见范围内的事宜,采取个案处理,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本意见所列处理措施若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和我县有关自建房安全管控相关政策存在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和我县有关自建房安全管控相关政策为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政策解读:关于《个人建房报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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