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建房报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6-28 15:48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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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本《处理意见》解决的是1982213日以来我县个人建房报建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主要是与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相关政策的相衔接。2021122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陵府办函〔2021102号)文件出台后,解决的是个人在1982213日前居住在老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问题,而本《处理意见》解决的是1982213日以来我县个人建房报建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本《处理意见》适用哪些报建人群?

本《处理意见》适用范围为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域,主要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报建历史遗留问题。

     三、我县镇区部分群众因房屋报建意识薄弱,在未办理房屋报建手续的前提下,已开工建设房屋,现在如何补办报建手续?

根据《处理意见》规定,2016820日之后,个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已开工建设但未完工,尚未完善报建手续的房屋,经核查,符合用地规划(指总体规划中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或符合危房报建的特定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且已建有房屋)和风貌管控要求的由个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房屋实测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签署《承诺书》,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程序补办房屋报建手续。

     四、因家庭人口众多,现有房屋已无法满足家人居住需求,需在原有房屋建筑物基础上加层加建的,如何办理报建手续?

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用地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的,由个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房屋实测报告》,并签署《承诺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先补办原有房屋的报建手续。之后,再由个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地基承载力报告》等,符合加层加建条件的,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加层加建报建手续。

五、有些居民长年居住的房屋,现已成危房,但又无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乡镇政府核发的地契之类证明材料,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现如何办理房屋报建手续?

个人仅有居(村)委会或原用地单位出具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且无法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有房屋建筑物属危房的,由个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经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核准意见,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当事人名下除此宗土地外再无其他土地、房产、安置地及安置房,建好房屋后决不对外出租、出售。经核查,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用地规划的,《危房鉴定报告》评估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建筑层数小于3层的,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或原用地单位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和层数办理危房改造报建手续;《危房鉴定报告》评估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原则上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危房改造报建手续。

六、我县镇区许多居民都持有县清房办80年代核发的《处理私人建房用地补罚款通知》,但因年代久远加上保管不当,当年缴交土地款的收款收据遗失,如何办理房屋报建手续?

根据《批转<关于贯彻中央七号文件全面开展清理非农业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1986125)的有关规定,个人持有县清房办批准的《处理私人建房用地补罚款通知》,由于保管不当,当年缴交土地款的收款收据已遗失,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用地规划的,按《处理私人建房用地补罚款通知》里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享有的土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超出土地权利人可享有的土地面积以外的土地,超出部分的土地款收款收据已遗失无法提供原件的,超出部分的土地面积一律不予认可,只按土地权利人可享有的土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事人完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个人建房报建手续。

七、因自身管理不当,遗失家里祖辈遗留下来的地契原件,如何办理房屋报建手续?

个人持有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除外),因保管不当遗失的,经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情况属实意见后,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经核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已建有房屋,且符合用地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当事人可凭字迹清晰可辨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在省级党政报刊刊登《遗失公告》,发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遗失声明,及签署《承诺书》,根据以上相关材料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事人按规定完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个人建房报建手续。

      八、我县县城周边部分村民的农村宅基地,其用地在“多规合一”中为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性质为农村集体用地,但在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其他农林用地,这种情况如何办理报建手续?

农村宅基地建房报建不应套用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办理报建手续,建议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中设限的规划类别作为农村宅基地报建审批依据,由各乡镇政府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九、我县县域范围内部分村民的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且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这种情况如何办理报建手续?

个人房屋报建地块土地权属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且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由各乡镇政府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十、本《处理意见》中提到未批先建、加层加建等情况的居民自建房补办报建手续为什么需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因未批先建、加层加建、改建扩建的居民自建房,未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十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安全责任,房屋产权人在补办报建手续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未批先建、加层加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筑物进行专业检测和评估,同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符合条件的,方能办理相关报建审批手续。



相关文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个人建房报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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