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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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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
陵府办函〔2021〕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居住环境水平得以稳步提升,城镇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年来,我县严格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各方主体行为,推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重点加强对规划建设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了城镇、农村居民依法依规建房意识和观念,让遵守执行建房报建办证规定、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变成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随着我县整治违法建筑行动持续高压推进,居民建房办理不动产证出现大批量增加,在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办证过程中,群众对个人使用的土地及房屋的登记问题反映较为强烈。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精神,为稳妥处理上述问题,经十四届县委第213次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党组2021年第21次(扩大)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2年2月13日前居住在老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问题
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个人在村镇范围内用于建房连续使用至申请土地确权时的国有土地,对该使用者确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城镇居民1982年2月13日前居住使用老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以居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确认情况属实的证明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符合总体规划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属占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等情形的,经核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已建有房屋并使用至今的,权籍调查、公告无异议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老城区范围:东至丽安路,西至建设路及中心大道,南至丽安路,北至滨河南路,含解放路、财源路、富陵路、新兴路、中山路、和平路、新建路、建设路等,具体见老城区范围界线图)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个人持有的土地来源证明为乡镇人民政府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发布实施前批准的,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总体规划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属占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等情形的,经居委会(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确认情况属实的证明,并核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已建有房屋并使用至今,原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按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依据《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基准地价评估报告2004年版》中的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测算),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土地使用费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权籍调查、公告无异议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个人持有乡镇政府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发布实施前批准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但至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未实际建设使用的土地,各乡镇政府应撤销批准文件,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2016年8月20日之前已建设的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
个人在2016年8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6]176号)文件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且已建设完成但无报建手续的房屋(建设时间比对2016年卫星影像),符合总体规划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现状核实的函(不超过现行文件规定的规模、高度、层数及土地证面积),县住建局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且按现行标准缴纳相关报建费用及办理完税手续后,经权籍调查、公告无异议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个人在2016年8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6]176号)文件实施前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但已建设完成、无报建手续的房屋,应先按规定办理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参照本条执行。
四、个人建房不符合规划问题
个人建房涉及占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等无法进行报建的,经使用权人同意,可由乡镇政府依法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经核实,属于违法建筑的,依法不给予征收补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政策解读:
《关于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陵府办函〔2021〕102号)政策解读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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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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