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经十四届县委第213次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党组2021年第21次(扩大)会议审议同意,印发了《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陵府办函〔2021〕102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现就本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居住环境水平得以稳步提升,城镇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年来,我县严格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各方主体行为,推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重点加强对规划建设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了城镇、农村居民依法依规建房意识和观念,让遵守执行建房报建办证规定、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变成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特别是近段时间,随着我县整治违法建筑行动持续高压推进,居民建房办理不动产证出现大批量增加,在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办证过程中,群众对个人使用的土地及房屋的登记问题反映较为强烈。为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的有关规定;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
(四)《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六)《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6]17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八)2004年《陵水县基准地价评估报告》;
(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任务目标
旨在稳妥解决我县城镇居住个人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四、主要内容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意见》明确了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登记难”的处理办法。主要对四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我县老城区范围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二是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问题。三是2016年8月20日之前已建设的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四是个人建房不符合规划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
五、涉及范围
《处理意见》明确了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的适用范围。一是我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二是明确了老城区范围宗地界线(老城区范围:东至丽安路,西至建设路及中心大道,南至丽安路,北至滨河南路,含解放路、财源路、富陵路、新兴路、中山路、和平路、新建路、建设路等,具体见老城区范围界线图)。三是2016年8月20日之前已建设的房屋登记。四是个人建房不符合规划。
六、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