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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招商合作机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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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21〕3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招商合作机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招商合作机构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96次会议与十五届县政府第104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促进陵水产业健康发展,推动陵水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陵水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政策扶持对象
(一)扶持对象为协助陵水县有关部门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的介绍、推荐、洽谈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且最终促成项目落地的招商合作机构。
(二)招商合作机构需是独立经营、纳税的企业,同一个项目只能奖励1个招商合作机构,由被引入项目方提供确认书,作为机构奖励确认依据。若已备案的招商合作机构在项目落户过程中无实质性促成作用,经上报被引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取消奖励资格。
(三)招商合作机构需在备案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以及不符合本暂行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所涉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一)对成功引进符合陵水县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以上项目(非房地产或变相房地产项目)的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在陵水落地动工建设后,内资项目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等额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外资项目按引荐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等额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为加快产业集群聚集发展和产业链延伸,对引荐的产业龙头项目或大型项目的招商合作机构,可以由陵水县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由被引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合作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监测、统计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所涉及到的相关数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
(二)经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在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双方约定要求条件下,向县商务局申请财政扶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证明等材料。县商务局汇总已通过申请的企业名单转交县税务局,县税务局将其项目列入重点监测名单,每月将企业基本情况反馈县商务局,县商务局依据本暂行办法核定扶持金额并按年做好资金申请及拨付工作。
第五条享受本暂行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国家、省级等其他扶持政策。本暂行办法与陵水县其他同类政策相衔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条近3年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尚未办理移出的;或由被引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列为社会信用体系地方性黑名单,共享至海南省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或引进前后存在申报材料作假、虚报假报等情况的;或引进前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或引进前后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补贴等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得享受本暂行办法相关扶持政策;若上述企业和单位已经享受本暂行办法相关扶持政策,应在15日内将依据本暂行办法所获得的扶持资金全额退还。
第七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陵府办〔2020〕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商务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注册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并在陵水县纳税的企业。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指项目不可售部分的投资,暂行办法中所涉及到的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资金等皆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二条若本暂行办法实施期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政策解读:《陵水黎族自治县招商合作机构扶持暂行办法》之政策解读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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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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