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县政府印发了《陵水黎族自治县招商合作机构扶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招商合作机构给予政策扶持的目的、政策扶持对象、政策扶持金额、扶持政策兑现以及其他事项说明5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目的
为响应自贸港建设号召,进一步加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以“抓项目、抓政策、抓资金”为抓手,集聚多元要素,引进落实项目、巩固扩大投资、增强发展后劲,落实中央12号文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了本《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当前招商引资工作存在的瓶颈障碍,创新完善工作机制,营造更加宽松、积极、务实、高效的投资促进氛围,释放招商引资动能,创新激发有效投资活力,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发〔2020〕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四)《陵水黎族自治县产业招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陵府办函〔2021〕33号)。
三、《暂行办法》的内容
《暂行办法》共12条,主要从政策扶持目的、政策扶持对象、政策扶持、扶持政策兑现以及其他事项说明5部分内容。
四、《暂行办法》的特点
(一)明确扶持对象。
1.对招商合作机构进行了定义和要求,招商合作机构首先是独立经营、纳税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协助陵水县有关部门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的介绍、推荐、洽谈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且最终促成项目落地的招商合作机构。
2.提出招商合作机构需经被引入项目方书面确认,以及在县商务局备案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并且同一个项目只能奖励1个招商合作机构。
1.扶持金额。内资项目,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外资项目,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荐的产业龙头项目或大型项目的招商合作机构,可以由陵水县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满足条件。引进项目符合陵水县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以上项目(非房地产或变相房地产项目)。
3.奖励标准。项目在陵水落地动工建设后,内资项目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等额扶持,外资项目按引荐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等额扶持。
(三)明确政策兑现程序。
1.由被引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合作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监测、统计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所涉及到的相关数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
2.经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在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双方约定要求条件下,向县商务局申请财政扶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证明等材料。县商务局汇总已通过申请的企业名单转交县税务局,县税务局将其项目列入重点监测名单,每月将企业基本情况反馈县商务局,县商务局依据本暂行办法核定扶持金额并按年做好资金申请及拨付工作。
(四)其他说明。
1.享受本暂行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国家、省级等其他扶持政策。本暂行办法与陵水县其他同类政策相衔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近3年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尚未办理移出的;或由被引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列为社会信用体系地方性黑名单,共享至海南省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或引进前后存在申报材料作假、虚报假报等情况的;或引进前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或引进前后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补贴等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得享受本暂行办法相关扶持政策;若上述企业和单位已经享受本暂行办法相关扶持政策,应在15日内将依据本暂行办法所获得的扶持资金全额退还。
3.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陵府办〔2020〕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本暂行办法由县商务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5.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注册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并在陵水县纳税的企业。
6.本暂行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指项目不可售部分的投资,暂行办法中所涉及到的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资金等皆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7.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