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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1-00128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2日 16:28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规〔2021〕2号


陵府办规20212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十五届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3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61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安排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的资金等;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机关是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部门,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实施审计监督。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县发改和县财政局应于年初将经人大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等相关资料抄送县审计机关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县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县委、县政府重点中心工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并函告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变动。但计划外急需建设的重大重点民生项目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可列入当年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同时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要开展重要环节的跟踪审计。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过程中,将领导干部是否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情形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审计监督范围按照审计机关的权限来确定,由县审计机关根据情况抽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统一安排审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依法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评审、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开展。重点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程序、开工条件、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到位等情况;

(二)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三)项目概算批复与概算调整情况;

(四)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五)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居民安置情况;

(六)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七)工程设计变更情况;

(八)工程质量监理情况;

(九)工程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十)工程结算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情况;

(十一)办理工程验收情况;

(十二)项目建设绩效情况;

(十三)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审计机关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办理完结算后30日内将编写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结果报告》等资料报县审计机关备案未备案的项目,审计机关将重点抽查。

县审计机关每年对上年度备案资料及其他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再根据市县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以及一定的比率,选定项目纳入当年政府投资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对结算审核结果负责并将审核结果留存(含现场勘察取证、工作底稿等痕迹),县审计机关将按照规定的办法随机对其审核质量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的支付,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办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县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拨付的前置条件,县审计机关按审计监督权限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构成违反党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 县审计机关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人员不足时可以聘请协审机构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审计。但协审机构或协审人员一律不得重复参与同一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复核、审计工作。

第十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计结论落实相关情况。

十六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索贿、受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接受县审计机关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由县审计机关撤销委托,并追究有关责任。

十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五)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索贿、受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八 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协审机构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存在弄虚作假、审核差错率过高、无职业道德的予以清退;对与施工单位串通作假损害政府投资利益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请政府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和处分。

第二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属驻陵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3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的解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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