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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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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19〕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省驻陵有关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县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先行试验区管委会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了保证标准化,优质旅游持续推进,标准化工作每年要设立专项资金。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旅文、市场监督、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公安、商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信等部门组成的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县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县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
(三)协助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起草本县旅游业地方标准;
(四)指导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五)承担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和省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旅标办)设在县旅文局。县旅文局是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和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县旅文局负责。
县旅标办负责指导开展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督促旅游企业,贯彻实施旅游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遴选“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中期评估试点单位”,组织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终期评估试点单位”、评选参与起草并已正式发布的“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组织评选“等级评定的旅游企业”并给予奖励等其它工作。
旅文、市场监督、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公安、商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信等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本行业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先行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宣传、推广旅游标准,并对旅游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标准化主管部门编制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地方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规范或者根据本企业需要制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保证其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旅游商品和服务。
鼓励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
第十一条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现代企业运行制度,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旅游标准体系,创建旅游行业知名品牌。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的要求,积极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志牌、景物介绍牌等引导标志,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
鼓励旅游经营者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投资建设绿色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滨海旅游区、赏花旅游区、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以及城县休闲公园、环城游憩带、旅游名镇、旅游名村、旅游名街等现代旅游休闲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旅游饭店应当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的要求,完善硬件设施,提升服务质量。
旅游饭店的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志。
鼓励旅游经营者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投资建设绿色饭店、家庭旅馆、经济型酒店、乡村休闲旅游服务设施,以及汽车旅馆、自驾车营地、邮轮游艇配套设施等现代旅游住宿设施。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旅游活动,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使用普通话,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的要求对旅游经营者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本县实行旅游业服务质量与诚信评价制度。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旅游业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规范处理各类旅游纠纷,依法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旅游标准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旅游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对下列单位参与创建旅游标准化工作给予扶持经费或奖励:
(一)对被列入“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中期评估试点单位”的,经过中期评估,验收合格的试点企业;
(二)对被列入“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终期评估试点单位”,且通过国家级验收合格的试点企业;
(三)对通过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等进行等级评定,且通过国家级验收合格的旅游企业:
1.对新评定为绿色旅游景区的;
2.对新评定为金盘级、银盘级旅游餐馆的;
3.对新评定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
4.对新评定为精品旅游饭店的;
5.对新评定为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
6.对新评定为金宿级、银宿级旅游民宿的;
7.对新评定为A级旅行社的;
8.对新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店、推荐店旅游购物点的;
9.对新评定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或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
10.对新评定为创意农业园区的;
11.对新评定为旅游A级厕所的。
(四)对参与起草并已正式发布“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企业”的试点企业。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对创建成员单位参与创建旅游标准化工作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纳入年度预算:
(一)对旅游公厕、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旅游交通道路规划等公共设施的标识标牌整改安装的;
(二)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各类专题培训、游客满意度调查、旅游标准化知识竞赛和对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专项辅导等活动;
(三)对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各种宣传、交流等活动;
(四)对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原国家旅游局)2018年下发的《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工作标准》中所涉及的各项标准制定项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旅标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印发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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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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