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29 16:00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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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挖掘办法》)已印发,现对《挖掘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中经常出现城市道路重复挖掘,挖掘施工现场信息公示不全或混乱,挖掘施工审批和监管相关部门协作不畅,道路监管信息共享不及时等问题,给城市道路有效执法监管带来较大的障碍,不利于城市营商环境建设。为加强我县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道路挖掘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挖掘办法》。

二、目标任务

《挖掘办法》的制定旨在更好地贯彻落实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中市政工程、城乡规划、交通管理、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管理部门间的协作和工作衔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挖掘办法》共十九个条款,主要规定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中市政工程、城乡规划、交通管理、行政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中联动协调,明确信息推送和线索材料移送的时限;规定道路挖掘许可及修复原则,未取得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规定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提交的材料,贯彻海南自贸港行政审批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的要求,明确属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时,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水、电、气等民生工程按海南自贸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实行容缺受理制和告知承诺制度;规定了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规定城市道路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的义务,规范了施工变更、信息公示、标志、地下管线处理、遇不明物处理、遇恶劣天气的处理、环保的扬尘、噪声、污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防治工作以及完工清场等方面内容;规定了城市道路挖掘停工的监管和社会监督;规定了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挖掘办法》涉及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办法适用的范围: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未移交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以及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自建自养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二是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中市政工程、城乡规划、交通管理、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中联动协调;

三是道路挖掘许可申请、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以及挖掘主体的义务,包括:严格执行挖掘许可,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项目名称、地点、范围、期限、单位、联系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遇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加固围挡,并及时清除积水;施工现场管理符合环保标准等。

四是城市道路挖掘停工的监管和挖掘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

五、注意事项

《挖掘办法》为规范城市道路的挖掘行为,依据上位法律法规,立足了现实问题,对挖掘主体的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施工变更、信息公示、标志、地下管线的处理、遇不明物处理、遇恶劣天气的处理、环保的扬尘、噪声、污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防治工作、完工清场等方面内容。道路挖掘施工主体应注意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清楚法定义务,进一步规范道路挖掘相关施工行为。《挖掘办法》对道路挖掘相关管理部门相互协作方面规定了挖掘许可推送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挖掘行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线索材料移送至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道路挖掘相关部门应注意按办法规定时限履行协作义务。

相关文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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