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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4-00085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18: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规〔2024〕5号


陵府办规〔20245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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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发挥城市道路正常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过街地下通道、巷道以及桥梁等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省交通运输厅管辖的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

未移交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以及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自建自养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管理、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的规划管理、交通安全、许可审批、环境保护等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开展挖掘城市道路日常巡查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廊)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五条市政工程、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道路挖掘许可信息推送至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道路挖掘行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线索材料移送至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燃气、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标志等管线单位的协调沟通,研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年度挖掘计划的编制,协调解决城市道路挖掘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于上一年度末将下一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调整年度管线建设计划的,应当将经管线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计划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各类管线产权单位报备的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制订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应严格控制重复开挖,同一路段上的不同挖掘工程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第七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未取得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

第八条挖掘城市道路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挖掘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应当向县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表;

(二)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大型建设工程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案、废弃物处理、施工现场围护、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四)涉及埋设燃气等地下管线的,应当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时,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水、电、气等民生工程按海南自贸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实行容缺受理制和告知承诺制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期间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市政设施或道路交通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并提交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二条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和技术标准挖掘,不得擅自变更;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在挖掘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项目名称、地点、范围、期限、单位、联系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明显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临时通道等;

(四)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压占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管线;

(五)遇到不明地下管线、测量标志、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移位、损坏;

(六)遇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加固围挡,并及时清除积水;

(七)施工现场管理符合环保标准,统筹做好扬尘、噪声、 污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采取分段施工、错峰施工等方式进行,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且应当向附近群众进行公告;

(九)道路开挖后修复回填过程中,应由市政道路管理养护部门监督其回填材料及施工技术,确保道路修复规范、合格;

(十)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道路修复和场地清理,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政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下设施权属单位检查验收;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县审批部门提出监管意见,由县审批部门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挖掘城市道路的范围、施工方式、期限、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许可。

第十四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合理安排施工。暂时停止施工连续超过十日的,应当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和恢复施工的时间,并向社会公示变更许可内容。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暂时停止施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施工;逾期仍不恢复施工的,应当告知占用或者挖掘单位、个人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暂时恢复交通,并将相关线索材料推送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道路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的;

(二)未按照批准范围、期限、面积、用途挖掘的;

(三)设置围挡后不进行施工作业的;

(四)施工现场的围挡、明显标志、安全设施、临时通道、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施工期间存在噪声、大气 、水污染和未按要求处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委托具有市政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政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下设施权属单位检查验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验收的总体工作,召集各单位参与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及时将验收意见通知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未及时按标准修复城市道路或在质量保修期内修复路面出现质量问题,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将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挖掘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本办法自20245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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