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27 17:11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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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017年3月27日,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2017年5月11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51026日,海南省环保厅联合相关部门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环办字〔2015〕19号)中对我省各市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等信息。

    为此,在充分征求各乡镇、县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二)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旅游业的高速发展,我县外来人口快速增加,对大气环境质量也有着更高的要求,迫使我县要严格的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因此在我城建成区乡镇镇墟范围区域划定禁燃区,对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依据相关要求,决定划定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2.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

二、主要内容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保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和结合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本方案中确定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高污染燃料,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规定依据。

1.煤炭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1 、县城建成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具体范围如下:

县城椰林北干道—新中心大道—县城滨河北路—县城滨河南路—建设路-县城中心大道—县城文化路—县城北斗路—县城北文路—县城椰林南干道所环绕包围的县城区域以及向外围延伸500米的区域。同时根据我县县城区规模变化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禁燃区规模。

    2、乡镇镇墟范围区域。

   (三)保障措施和管理规定

    1、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设施,禁止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

   2、对于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3、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采取措施对现有不符合燃料使用要求的燃用设施进行整治。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相关工作。

4、县发改、工信、住建、综合执法、环保、质监、食药监、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鼓励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5、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6、县人民政府督查办公室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各职能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发布时间及方式

    2018910,在陵水新闻媒体发布,并逐步在禁燃区内张贴。

、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相关文档: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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