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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4492-3/2018-00139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17:22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文  号:

                                          QSF-2018-150021

 

 

 

 

 

 

陵府办〔2018202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7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123号)等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二)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结合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本方案中确定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高污染燃料,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规定依据。

1.煤炭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环保局牵头协助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我县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县城建成区率先划定实施。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县环保局牵头协助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三、禁燃区范围

一、县城建成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具体范围如下:

县城椰林北干道—新中心大道—县城滨河北路—县城滨河南路—建设路-县城中心大道—县城文化路—县城北斗路—县城北文路—县城椰林南干道所环绕包围的县城区域以及向外围延伸500米的区域。同时根据我县县城区规模变化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禁燃区规模。

二、乡镇镇墟范围区域。

四、保障措施和管理规定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设施,禁止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

(二)对于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采取措施对现有不符合燃料使用要求的燃用设施进行整治。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相关工作。

(四)县发改、财政公安、住建、环保、工信、综合执法、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鼓励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五)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六)县环保局牵头加强禁燃区建设工作督查,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各职能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武装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省驻陵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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