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小伙伴在后台留言
“怎么申请安居房?”
“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人才公寓?”
“申请公租房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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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家关心的房源
陵水发布特别整理了
陵水安居房、人才公寓、公租房
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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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通过“海易办APP”申报,填报安居房意愿小区,具体房源情况见附件1。协助申报可电话咨询0898-83389962,陵水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陵水县椰林镇椰林南大道住建局4楼),申报流程见附件2。
(一)社保或个税条件
1.在2020年4月28日前落户的我县户籍居民、经人才部门认定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无社保个税年限要求。
2.在2020年4月28日后落户的我县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引进人才,已在我县至少连续缴纳24个月的社保或个税。
3.符合我县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标准就业的引进人才,至少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3个月。
4.符合我县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可直接购买安居房(阶段性用于单位内部周转房),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及以上或上年度纳税20万元,正常经营并连续纳税满 3个月及以上。
(二)住房条件
申请人(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和涉公商品住房;
2.符合国家、省和我县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3.已落户我县居民家庭及引进人才居民家庭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家庭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5.38m²;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
4.申请人家庭须符合《陵水黎族自治县安居房暂行管理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一)审核流程
申请人报名安居房意愿小区一开发商负责受理和初审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联审和终审一公示一开发商组织选房一签订购房合同、完成网签备案
(二)受理审核
推行“按月审核”、“按月选房”的常态化工作,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的申请人(家庭),原则上每月月初启动受理审核,审核合格名单于当月月底前通过县政府网站、陵水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及办公区域等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家庭)名单根据所申报安居房意愿小区分别报送至项目开发商选房、购房。
(三)开展选房
项目开发商组织开展选房,结合实际,可自行选择选房方式,如抽号选房(按抽取的顺序号)或按报名时间先后(以线上报名时间)顺序进行选房,直至将该项目剩余房源销售完成为止。剩余轮候人员或放弃选房人员可根据意愿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调剂到其他安居房小区。
(一)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5年内不得在我县再次申请安居房,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安居房暂行管理规定》,如因个人原因,申购人累计存在2次放弃购房资格,或存在完成签订购房合同或完成网签备案后,申请退房的,即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安居房申请;
2.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居房申购资格的;
3.在审核阶段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违法方式获得安居房申购资格的;
4.其他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的行为。
(二)房号选定后,根据个人换房诉求,经开发商同意,可在剩余房源中适当调换,最大程度满足购房者的需求。
(三)安居房完成确认签订后,申购者应积极配合开发商签订《安居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商按规定办理交易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
本方案印发后,不再向社会公告下一批次报名受理时间,实行常态化申报审核,未尽事宜,参照省、县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2024年度海南省政务新媒体专项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docx
附件2:【申请人】安居房网上资格申请操作流程(2).docx
(一)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陵水人才梧桐树卡(金卡)、陵水人才梧桐树卡(银卡)持卡者;
(五)县委县政府公开招聘的急需紧缺人才、“聚四方之才”等各类人才;
(六)通过海南省“好校长”“好院长”“好医生”“好教师”平台招聘的人才;
(七)上年度在陵水县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及以上的就业人才;
(八)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人员。
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我县引进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另行规定。
在我县全职工作且在我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各行各业人才(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县境内无自有住房、未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梧桐人才公寓配租控制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1.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4.陵水黎族自治县梧桐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审批表;
5.所对应申请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6.截止至申请时间为止的社保缴纳清单(上年度在陵水县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及以上的就业人才还须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聘用(劳务)合同(复印件);
8.申请人属于公司的(含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证书。
备注:
1.以上材料须提供A4纸质版1份,所有复印件材料与原件核对并签名(加盖手印)写与原件一致,个人申请表需2份,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以上所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到“一站式”平台核对。受理地址:陵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才一站式”平台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898-38321596。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陵水黎族自治县梧桐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县级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受理。县级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收到申请人申报资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限受理材料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各相关部门须在接到办件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反馈至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到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后5个工作日做出审核意见。全部审核流程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公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网、县电视台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五)分配。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函到人才局,最后由机关事务中心进行分配房源并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轮候。因梧桐人才公寓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人的需求的,实行轮候制度,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轮候序号。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财资[2018]10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信贷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筹集)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县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租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县公租房保障管理遵循公开公平、保障准入、动态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房产管理局是本县公租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政府统筹管理的公租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本县公租房保障需求情况,制定房源轮候、分配计划并统筹安排使用。
县发改、资规、财政、监察、人社、统计、民政、公安、市监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发改、财政、民政等管理部门,结合本县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及公租房保障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县公租房房源筹集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县公租房是指通过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房源。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第八条 政府统筹管理的公租房,根据房屋权利取得途径及方式,房屋产权登记在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名下。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薄中注明公租房的房屋性质。
第九条政府统筹管理的公租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国家及省政府对公租房销售管理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申请本县公租房保障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满足以下其中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工作并且实际居住满2年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但已与本县城镇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或者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且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并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县城镇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2年及2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并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的。
5.申请人是在本县城镇范围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满1年的,且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工作人员。
6.申请人是在本县基层教育、卫生机构工作满2年,且在本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的教师和医务人员。
(二)收入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县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住房困难条件。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等于18平方米。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年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孤儿或年龄届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申请人应当持如下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不具有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应当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数、婚姻状况。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财产、社保等情况承诺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属有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
(四)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项服务窗口,方便申请人申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转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和椰林镇人民政府。申请人不具有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相关申请材料转送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 椰林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相关工作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工作:
(一)审核。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出具初审意见。椰林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或相关工作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审核等材料移交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核等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复核工作:
(一)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初审意见等进行复核。
(二)公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后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在申请者户籍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和县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相应的调查核实。
(三)核准。如公示无异议,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复核及核准意见。
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根据房源情况,按规定予以抽签或摇号轮候登记或给予保障配租。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的成员查核;户口簿上无记载,但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实际共同居住的,可列入申请人家庭成员计。实际居住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为准。
(二)劳动关系证明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由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三)社会保险证明以申请人缴存的凭证或者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为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核定,采取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等相结合的方式,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收入情况。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情况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由申请人家庭实际居住地镇政府会同社区居委会进行核查。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参考。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信息资料、审核意见等材料进行整理和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并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本县公租房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管理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配租方案公布后,已取得轮候对象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实物配租。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配租对象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产管理局以及县司法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组织公租房的配租选房工作。轮候配租选房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一)申请人属孤儿、孤寡老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
(二)申请人属在本县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人员、退役军人、环卫人员、公交司机以及符合条件的基层教师、卫生技术人员。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病残人员、归侨、侨眷及优抚对象的。
(四)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本县城镇范围征地拆迁、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涉及的被征迁户住房困难特殊家庭。
(五)其他按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接受当期住房配租的或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房协议的,视为放弃当期配租资格。若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可按申请核准流程纳入下年度轮候。
第二十五条 租住公租房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租赁合同应当注明住房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配租后,承租人之间因就业、子女就学及人口变化等需要调整、调换或互换公租房的,经承租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流程办理调整、调换或互换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由县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其租金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缴。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其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法向县行政审批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公租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等相关费用,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租房及小区范围内相关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等的日常养护、维修、设备更新等。日常养护、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按程序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本县公租房保障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其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决定,已经实施保障的,应解除已签订的配租协议: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本县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
(二)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又在本县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购买公有住房、参与职工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安居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者购买商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新建、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取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本县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采取瞒报虚报收入、住房等情况、弄虚作假、贿赂等非法或不正当方式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五)将配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七)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在所租赁的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十)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
(十二)其他不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租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出具终止公租房配租,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腾退租住公租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说明理由。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的期限内实施搬迁并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逾期不腾退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按公布的所配租项目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标准核收租金。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照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或申请人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未主动申请退出公租房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依约将其记载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要求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取得本县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本县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实物配租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货币补贴发放时间自申请人获取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当月份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12元x(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60平方米-户现住房使用面积)。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可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货币补贴:
(一)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城镇低保、低收入、特困户证。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及相关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三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依协议约定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时发放。货币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等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主动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申请人未及时申报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椰林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根据举报线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可领取补贴情况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结果重新签订货币补贴补充协议或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法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管理、租赁合同履行及住房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职责予以查处,或者告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对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或者取得承租入住公租房资格,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乡镇周转房可参照本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方案》(陵府办[2015]13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公租房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