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黄小敏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808号
处罚类别 处罚
处罚事由

黄小敏在陵水县国营南平农场南江管理区南顶队屠宰2头生猪,上述屠宰的2头生猪过磅后毛重353.2斤,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及《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修订版)》的规定。


处罚结果

1. 没收生猪肉353.2斤和21把刀具、6支吊钩、3把剃须刀及1台秤;

2.处罚款陆万玖仟元整(¥69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黄小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7 处罚截止日期 2024-11-21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