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陵水英州新蕾电动车行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87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4月20日从新蕾车业无锡有限公司进货了30辆电动自行车,分别为TDR598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10辆,进货价是1299元,销售价是2000元(均不含电池);TDR552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20辆,其中10辆的进货价是1399元,销售价是2200元;另外10辆进货价是1499,销售价是2300元(均不含电池)。TDR598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了7辆,TDR552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了12辆。 本案的货值约为24000元,违法所得约为:1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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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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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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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陵水英州新蕾电动车行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7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4-11-22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