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惠而家超市(陵水)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94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从第三人处受让“伯嘉”超市,同时将该超市名称变更为惠而家超市(陵水)有限责任公司,遂开始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的一楼货架上摆放着材质为“PE”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含加厚平口垃圾袋、加厚抽绳垃圾袋、背心垃圾袋、平口垃圾袋),商品处于待售状态,该超市二楼还存放了材质为“PE”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和材质为“PP”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杯。当事人陈述其受让该超市时,同时受让了该超市的所有库存商品,其中含涉案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其受让该超市后,便开始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当事人销售材质为“PP”的一次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详见扣押清单)的行为,构成了销售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涉案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共831件(计量单位含:袋/卷/扎/条),货值2070.7元(根据当事人自认的价格认定,销售部分按销售价计算,储存部分按进货价计算)。因当事人销售用的台账电脑出现故障,无法查清销售记录,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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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照《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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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没收涉案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831件(详见扣押清单); 2.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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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而家超市(陵水)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31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4-11-15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