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陵水英州啊兰水果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25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调查,你(单位)2017年9月20日,你(单位)在陵水县英州镇岗山村路旁铁皮棚经营陵水英州啊兰水果店。2024年2月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使用的两台电子计价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北面牌电子计价秤(型号为ACS-30A,出厂编号:586110)底部铅封完整但无检定合格标签。该电子秤是你(单位)承租别的店面时一同被租下来,2024年1月投入使用。该秤可通过按“1”和“去皮”按键进入作弊功能,再通过按“计数”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短斤少两的目的。该秤北面牌(型号为ACS-30A,出厂编号:586110)电子计价秤经陵水县质量技术监督所检定结果为不合格该秤具备作弊功能—按键作弊)。

另查明,你(单位)在2022年3月28日因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过。

因你(单位)不是每次都使用作弊功能,所以本案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秤量商品,短斤缺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三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警告;

2.没收涉案北面牌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ACS-80A);

    3.罚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圆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陵水英州啊兰水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5 处罚截止日期 2024-07-31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