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陵水三才陈颖日杂店销售不合格的商用燃气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5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本机关于202464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5月3日开始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三才大道开始经营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购进1台商用燃气灶,型号为31A4,在货架上摆放用于销售。2024年5月14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陵水三才陈颖日杂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1台商用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6.6.1规定的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的1台商用燃气灶,销售价为100元/台,货值金额为100元(100×1=100)。因当事人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一、没收1台涉案的商用燃气灶。

二、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陵水三才陈颖日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5 处罚截止日期 2024-07-31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