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陵水三才东红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33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经调查,你(单位)经营的百事可乐(生产日期:2023.05.27,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毫升)于2024年2月27日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销售了1瓶百事可乐,2024年3月17日被消费者投诉销售过期食品。2024年3月20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前去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冰箱内在售的上述百事可乐16瓶均于2024年2月27日超过保质期,已超过保质期22天。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百事可乐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另查明,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未做销售记录,故销售的上述过期食品按消费者投诉的1瓶计算。涉案的百事可乐进货价为2.4元/瓶,销售价为3元/瓶,涉案过期食品的数量为17瓶(销售1瓶+执法人员扣押16瓶),涉案货值金额为51元{17瓶×3元/瓶=51元},违法所得为0.6元(3元-2.4元=0.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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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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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0.6元; 2.没收涉案的百事可乐16瓶; 3.罚款5510元; 罚没款共计5510.6元(大写:伍仟伍佰壹拾元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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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陵水三才东红百货超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15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4-07-31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