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徐辉雅使用禁止名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陵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590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

本机关于2024年71日对你(单位)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使用的146个塑料袋(规格为25cm×45cm中号黑色塑料袋68个,规格为10cm×20cm小号黑色塑料袋78个),经执法人员核查,均未标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及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禁止名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处罚依据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427条对应的裁量幅度进行裁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1.没收涉案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塑料袋)146个。

2.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辉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7 处罚截止日期 2099-12-31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