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陵水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龙口粉丝”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41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从海口采购了5袋大包装粉丝,包装信息标示品名:冠珠粉丝,制造商:烟台三嘉粉丝有限公司,净含量:7千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337068501399。在收到上述粉丝后,当事人把粉丝拆包,分装成小袋散装称重销售,并擅自打印标签为“龙口粉丝”粘贴在粉丝上销售。当事人不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其在散装粉丝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

    以上标签标示名称为“龙口粉丝”散装销售的冠珠粉丝共采购了5袋(7千克/袋)共35千克,销售价为15.96千克,已销售23.9千克,未销售11.1千克。本案违法经营额为381.4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二)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陵水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03 处罚截止日期 2024-07-18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