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刘飞在禁渔期内驾驶一艘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业船舶出海作业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3)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134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涉案船舶 | ||
处罚事由 |
2023年6月25日对你在禁渔期内驾驶一艘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业船舶出海作业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6月23日10时05分,你和你父亲(刘兴雄)其两人驾驶一艘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在新村港内南湾村附近海域潜水打螺作业,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对其进行登船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船上有少量渔获物(鸡腿螺),执法人员将捕捞上的渔获物就地现场进行放生处理。你无法提供涉案船舶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涉案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刘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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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刘飞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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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没收涉案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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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08 | 处罚截止日期 | |
处罚机构 |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