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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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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本局执法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统计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借助执法文书进行记录、整理和归档,便于事后监督的一整套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统计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执法记录应当通过文字记录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执法记录应按照执法文书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填写时应采用打印或黑色水笔进行书写,书写内容要清楚、工整,一般不允许涂改,有涂改的部分必须经当事人按手印确认。
第六条 执法大队对执法记录要进行整理归档,对执法记录或形成的卷宗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七条 执法记录或卷宗材料保管时间为3年。
第八条 执法记录或卷宗因处理执法事宜需要查阅、复印时, 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办公室(法规)为执法记录或卷宗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执法记录或卷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作出行政执法记录的责任人及时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统计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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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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