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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统计违法案件案卷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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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案件案卷管理制度
一、统计违法案件的案卷应在法规处的指导下,由局内各科室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公文、图表等材料收集整理齐全后形成卷宗送交法规处,由法规处归档保存。
二、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立卷原则;特殊情况下,如有音像资料时分正卷和副卷立卷。
三、凡进行听证的案件卷宗应另立副卷,将不宜公开的材料装订成副卷。
四、案卷各种法律文书和其它有关材料要齐全完整。不同尺寸的材料应折叠为标准幅面(A4),书写材料必须利于长期保存。
五、卷内材料应当按时间顺序排列,逐页编号,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在每页的右下角,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明册号。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不编号,应按规定填写齐全,结案日期以封卷为准。
六、已归档的案卷须经法规处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借调。
七、统计违法案件卷宗由法规科室按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存期限和销毁日期。对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并登记造册,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法规科室领导监督下到指定地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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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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