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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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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统计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局各科室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在调查取证结束之后,需要立案处理的案件,统一移交局法规科室进行处理,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同时将调查结果、检查报告和相关调查材料报办公室(法规)审核。
第四条 办公室(法规)应当自接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提报的案件相关调查材料审核完毕。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办公室(法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办公室(法规)审核完毕对于达到审理要求的案件呈报局长召集法制机构领导小组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最终处理意见,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局长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办公室(法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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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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