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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3-0008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04日 10: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工业加工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陵城华香糕点烘焙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琼式酥皮五仁月饼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831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陵城华香糕点烘焙店(经营者:王用林)经营的琼式酥皮五仁月饼(生产日期:2023830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进行检验。该批次琼式酥皮五仁月饼中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3917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07日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琼式酥皮五仁月饼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琼式酥皮五仁月饼销售单价为22/筒,成本价为18/筒,除抽样的10筒外,当事人自述另外2筒自己食用未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264元(22/×12=264元),违法所得为40元{22/-18/筒)×10=40元}。

    以上事实有《抽样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11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批次的酥皮五仁月饼的数量比较少(12筒),货值较少(264元),违法所得也较少(40元),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20040元(大写:贰万零肆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案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中的缴款说明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对当日生产的五仁月饼进行了销毁处理;2、分析造成830日五仁月饼不合格的原因;3、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五仁月饼进行召回;4、立暂停五仁月饼的生产,并自行抽样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直至抽检合格后再回复生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琼式酥皮五仁月饼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生产环节中加量添加馅料导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项目超标,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说出原料进货来源,并履行登记进货查验记录、留存索证索票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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