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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陵水县民政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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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陵水县民政协管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陵民通〔202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将《陵水县民政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2年12月14日
陵水县民政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民政协管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使基层民政业务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及时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政协管员是指各行政村专职从事民政各项业务工作,并由乡镇负责招聘,财政负担补贴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18周岁以上,60周岁下。
(三)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优先。
(四)到村(居)委会实习的大学毕业生,表现优秀的,有意从事民政工作的优先。
(五)原则上民政协管员必须是长期居住在本村内。
(六)优先考虑地方语言和汉语兼通人员。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民政协管员原则上由村(居)正式公文推荐上报,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面试。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民政局备案。
(二)新聘用民政协管员上岗前需进行业务培训,履职中的民政协管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第五条 民政协管员聘用合同三年一签。合同期满后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如本人愿继续签订聘用合同,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聘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民生保障政策,推动党和国家各项民政政策精准落实,让广大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各项业务申请及入户核查家庭情况等工作,落实快速响应,主动发现机制。
(三)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助、“高龄津贴”、“三民”、殡葬、婚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界线界桩巡检等相关工作。
(四)协助村委会落实好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等相关工作。
(五)做好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民政协管员由所辖乡镇统一管理,对不能胜任基层民政工作的人员,乡镇有权进行重新选聘。
第八条 加强民政协管员业务培训。县民政局每年组织至少1次全县民政协管员业务培训,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各项政策内容进行培训;乡镇一级每年对辖区内民政协管员开展业务培训不得少于2次。
第九条 建立考核机制,原则上民政协管员实行一年一考核,由乡镇政府对本乡镇村级民政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情况在村级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民政协管员的生活补贴由乡镇按月发放,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民政协管员生活补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根据陵水县经济发展、物价水平情况视情况商定,适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起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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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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