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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91/2022-00158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1日 16:40
名  称: 政策解读|《陵水黎族自治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解读
文  号:

政策解读|《陵水黎族自治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解读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什么?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二、哪些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

(二)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等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业单位;

(三)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单位;

(五)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三、如何对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

总分为100分,包括污染防治30分、生态保护10分、环境管理32分、外界监督28分、附加分5分、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环境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四、信用等级如何划分?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从高到低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及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对评定总分大于或等于100分,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连续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且开展下列活动的,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对评定总分为80-100分,且对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固废、危废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未完成整改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单位内部环境管理符合相关要求,评定为“环保良好单位”。对评定总分为60-80分(不含80分),且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对评定总分低于60分,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五、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有什么对应措施?

【激励措施】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三)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和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降低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频次,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五)鼓励媒体对环保诚信单位进行公开和宣传,树立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诚信典范;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七)国家或者省级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被评为环保良好企业的,按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日常监管,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善其内部环境管理,积极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惩戒措施】对环保警示企业,可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警示企业名单反馈有关主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按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管理及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或者省级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对环保不良企业,可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加大日常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相关许可证等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或者省级规定的其他惩戒性、约束性措施。

(七)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六、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企业要怎么办?

【评价结果复核】有关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果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布公示的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复核程序】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结果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经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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