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所有权/国籍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24-06-12 11:46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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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检验证书;

(12)船舶4寸普通彩色照片4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

(13)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14)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15)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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