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陵水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2-15 17:00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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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陵动防〔2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2015年10月21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与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公众健康和影响社会秩序的重大动物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应急工作。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3.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3.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1.3.4   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情病科学防控水平。

2  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将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标识。

2.1  特别严重疫情(Ⅰ级)

⑴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本县区域内有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⑵ 口蹄疫在14日内,有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本县区域内有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

⑶ 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⑷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疫情。

2.2   严重疫情(Ⅱ级)

⑴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本县区域内有8个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

⑵ 口蹄疫在15日内,本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本县区域内有8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发现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造成疫情时。

⑶ 我省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在本县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本县或发生。

⑷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⑸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猪瘟和新城疫等菌种、毒种丢失。

⑹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疫情。

2.3  较重疫情(Ⅲ级)

⑴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的。

⑵ 口蹄疫在15日内,在本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⑶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⑷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鲁布氏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⑸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母种发生丢失。

⑹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疫情。

2.4  一般疫情(Ⅳ)

⑴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县区域内有1个乡镇发生。

⑵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区域内暴发流行。

⑶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疫情。

3  疫情应急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主要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纠风办)、县农业局、县发展与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工商局、县林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电信公司、县气象局、县农垦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

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

3.3  应急专家组。县畜牧兽医局组建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组长由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相应的技术小组。

3.4  应急机构职责

3.4.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责:

⑴ 县指挥部负责对发生特别严重、严重疫情时接受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⑵负责指挥和实施本县较严重疫情、一般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4.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⑵ 负责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⑶ 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

⑷ 制订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⑸ 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⑹ 指导各乡镇实施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疫情的防治工作;

⑺ 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落实本预案。

3.4.3  农业部门(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

⑴ 负责组织制订疫情防治技术方案;

⑵ 组织实施疫情的扑灭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促;

⑶ 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将有关动物疫病列入法定管理疫病等建议;

⑷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⑸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⑹ 紧急组织调度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

⑺ 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⑻ 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3.4.4  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负责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设施的建设资金。

3.4.5  财政部门的职责:保证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4.6  民政部门的职责:负责对受灾的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社会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灾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3.4.7  交通部门的职责:确保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

3.4.8   工商部门的职责: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4.9   卫生部门的职责: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3.4.10  科技部门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疫情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4.11  气象部门的职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3.4.12  宣传部门的职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省农业厅授权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加强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3.4.13  商务部门的职责:在疫情发生期间,负责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对外贸易交涉工作。

3.4.14  林业部门的职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和候鸟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和候鸟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

3.4.15  电信部门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3.4.16  公安部门的职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3.4.17  监察(纠风办)部门的职责:负责检查和督导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3.4.18  农垦、技术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相关工作。

3.4.19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加强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监督。

3.4.20   专家组的职责:

⑴ 对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⑵ 对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⑶ 参与修订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⑷ 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指导、培训、宣传;

⑸ 对疫情应急反应、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⑹ 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3.5   组织体系框架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录11.1)

4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1.1  建立统一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全县动物疫情测报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4.1.2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的地区的疫病监测、与发生动物疫病流行的周边省份的监测、对种畜禽场、规模养殖、蛋禽场、水网地区和候鸟迁徙区的畜禽和候鸟等动物的常规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

4.1.3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1.4  预警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相应级别的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乡镇畜牧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国营农场);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的兽医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请省农业厅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个小时内逐级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视疫情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4  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3.5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录11.2)

5  疫情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应急反应措施

5.1.1  各级人民政府

⑴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疫情的处理。

⑵ 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⑶ 疫区封锁。疫情暴发流行时,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时涉及跨市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⑷ 强制控制措施。县政府可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⑸ 实施交通检疫监管。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陵水境内,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陵水境内、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⑹ 新闻报道。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方便条件,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根据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报道,对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⑺ 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其它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扑杀、隔离、消毒、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等措施的实施工作。

⑻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1.2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⑴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⑵ 组织专家组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疫情应急反应级别。

⑶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工作。

⑷ 加强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⑸ 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⑹ 进行疫情和疫情扑灭评估。组织专家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概况0、疫源追踪的效果评价。

5.1.3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⑴ 疫情信息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畜牧组要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开展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⑶ 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分送市县、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⑷开展技术培训。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5.2  非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疫情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 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 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零报告制度。

⑷ 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⑸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⑹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设备,确保应急人员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行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5.4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生命安全。

⑴ 立即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有条件时应立即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⑵ 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⑶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严禁疫区人员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5.5  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反应

5.5.1  特别严重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工作。

5.5.2 严重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5.2.1县政府应急反应。接受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强制封锁、强制扑杀等应急处置措施。

5.5.2.2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反应。接到严重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急人员到达疫情发生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隔离、消毒、紧急免疫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5.5.2.3  乡镇政府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5.3   较重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5.5.3.1  县政府应急反应。县人民政府根据预案和国家的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5.5.3.2  县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隔离、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5.4  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疫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6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5.6.1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可由农业部或省政府或县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公布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

5.6.2特别严重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

5.6.3严重疫情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6.4较重疫情和一般疫情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6.2  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台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军士。

6.3  责任

对在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扑杀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制定。

6.5  抚恤和补助

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  恢复生产

疫情达到扑灭标准后,农业部或省政府发布疫情扑灭信息,并根据监测结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疫情后,县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同时,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7.1  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所占比例。

6.7.2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6.7.3  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由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负责,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由县政府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6.8  保险

重视保险的重要作用,开展和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工作,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工作,鼓励养殖企业、单位、各乡镇政府、保险公司和个人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

7  应急处置保障

7.1.1  应急队伍

7.1.2  县政府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1.3  医疗卫生

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7.3  物资储备

7.3.1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7.3.2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⑴ 诊断试剂;

⑵ 兽用生物制品;

⑶ 消毒设备;

⑷ 防护用品;

⑸ 运输工具;

⑹ 通讯工具;

⑺ 其他用品;

7.4  经费保障

7.4.1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疫情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4.2  各乡镇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7.5  培训和学习

7.5.1 预备队成立后,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

⑴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⑵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⑶ 个人防护知识;

⑷ 治安与环境保护;

⑸ 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5.2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6 法律保障

县政府法制办、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7.7 宣传教育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各类具本工作预案的制订

8.1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县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8.3  乡镇政府根据要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本预案应定期评审,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2  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并报请县政府更新本预案;如无原则性修改意见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各乡镇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须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0.1.1  重大动物疫情:指重大动物疫情突然发生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10.1.2  新动物疫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动物疫病.

10.1.3  我国尚未发现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动物疫病。

10.1.4  我国已消灭动物疫病:指牛瘟、牛疫等动物疫病。

10.1.5  爆发流行: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

10.1.6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10.1.7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在3—5公里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10.1.8  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10.2  制定与解释部门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  附录

11.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1.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系统示意图。

11.3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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