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 发布日期:2017-11-02 19:37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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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5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4)

1.4风险分析(5)

1.5工作原则(5)

1.6应急预案体系(6)

1.7适用范围(7)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7)

2.2工作机构(7)

2.3专家组(8)

2.4专项指挥机构(8)

2.5应急联动指挥中心(8)

2.6部门应急职责(9)

2.7基层应急机构(11)

2.8应急联动机制(11)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11)

3.2预警(12)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14)

4.2先期处置(16)

4.3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16)

4.4指挥与协调(18)

4.5扩大应急(20)

4.6新闻报道(20)

4.7应急结束(20)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21)

5.2事后评估(21)

5.3恢复重建(21)

5.4调查与总结(22)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22)

6.2物资保障(22)

6.3应急队伍保障(22)

6.4交通运输保障(23)

6.5医疗卫生保障(23)

6.6治安保障(24)

6.7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24)

6.8经费保障(24)

6.9社会动员保障(25)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25)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教育培训(25)

7.2演练(26)

7.3预案修订(27)

7.4监督检查与奖励(26)

8.附则

9.附录

9.1县专项预案目录(28)

9.2陵水黎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30)

9.3陵水黎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流程图(31)

9.4 陵水黎族自治县应急信息报送流程图(32)

9.5 陵水黎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33)

9.6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3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救援、保障和防控体制机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持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是指导全县各部门、各乡镇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修订本预案。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医源性扩散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具体分组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分级标准依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负责处置,我县负责先期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两类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处置。

 1.4风险分析

陵水县突发事件风险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类。

(1)自然灾害风险:陵水临海依山,发生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地域广、时段长,易造成较大损失。较高的森林覆盖率与干旱少雨的矛盾导致我县森林防火面临较大压力。此外,复杂的地质结构和汛期大量降水,使我县地质灾害突发性增大、危害加重,且点多面广。

   (2)事故灾难风险:我县城镇化进程加快导致企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火灾等事故面临多发局面,对处置事故灾难的应急能力提出新挑战。

   (3)公共卫生风险:我县是热带农作物大县,在农作物卫生安全方面需加大防控力度。

   (4)社会安全风险: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开发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新的如征地拆迁、违规建筑、环境污染、企业改制、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给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较大影响。

1.5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1.5.2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好监测预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加强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等各项应急准备。

  1.5.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本县、乡镇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坚持分级管理、分类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原则。县政府是处置本县内一般(IV)、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和先期处置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的行政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职责及其指挥权限。

  1.5.4 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5.5协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应优先鼓励群众自救和互救,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6资源整合。充分整合现有组织、资源、信息;整合协调指挥组织网络,理顺管理机制,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应急救援物资、建立统一调配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整合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立专兼职结合、发挥社会有效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依靠公众,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等组成。

单位和基层组织要根据本体系中政府部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和本单位具体情况,重点编制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县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2)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3)决定启动预警和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组织力量处置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的突发事件;(5)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各副县长、人武部部长、武警中队队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成员为县应急办、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县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主要领导(县应急管理相关部门由专项预案具体规定)。

  2.2工作机构

  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设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为日常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1)督促落实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2)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拟订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3)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和执行以及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4)汇总并综合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承担本级政府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5)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6)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7)负责全县应急预案体系规划;(8)承办县政府、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组

    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组建专家组。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为全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各类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2.4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县专项应急牵头部门、县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兼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

2.5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2.5.1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县应急办合署办公),是县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对全县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2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长。成员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或副部长、武警中队队长或副中队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2.6部门应急职责

 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以及基本生活资料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和调用;制定市场监控、价格紧急措施等。

(2)县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中的警戒与管制、人员疏散、恐怖袭击快速反应等应急措施,同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疏散,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3)县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火灾、爆炸和毒物泄露事故的现场;组织参加对伤亡人员的搜救。

(5)县卫生局:负责重大传染病、人间禽流感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受害人群的隔离和救治;开展对中毒采检、调查和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6)县安监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7)县民政局:负责灾民生活物资的调配供应和善后处理。

(8)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储备金的储备、启用。

(9)县三防办:负责制定防风、防汛预案。

(10)县气象局:负责制定重特大气象灾害服务方案,为事故救援现场提供急需气象资料。

(11)县交通运输局: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对因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或干线公路瘫痪进行处置和修复,交通事故施救。

(12)县住建局: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物实施抢险救援。

(13)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监测、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故现场污染物,分析环境污染程度,制定实施受损环境修复方案;负责矿业事故抢救地质灾害处置。

(14)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事故的扑救、野生动植物灾害处置。

(15)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农药经营安全事故的抢救和重特大动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以及处置工作。

(16)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赤潮、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控,以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施救。

(17)县旅游委:负责旅游行业安全事故的处置。

(18)县教科局:负责学校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包括住宿、教学设施、消防安全、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

(19)县文体局: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置;处理大型演出、体育赛事引发的停演、停赛等。

(20)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项设备等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处置。

(21)县监察局:负责对处理发生事故中的渎职、失职及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2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采访报道。

(23)陵水供电局: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处置电网停电事故。

(24)陵水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应急救援通信的畅通。 

 2.7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政府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政府及乡镇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8应急联动机制

   2.8.1 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和保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2.8.2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军警部队、联合应急区域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隐患排查登记与风险评估

 建立县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普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兼职人员,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1.2检查监控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各个危险区域、各类危险源的分类分级管理、长效管理、检查和动态监控;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对于发现危险源的,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立即或定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3.1.3预测

 各乡镇应急机构、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乡镇、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影响本区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县应急办,并通报县相关部门。

   3.1.4信息收集与分析研判

 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信息的部门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2预

 3.2.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I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橙色(II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黄色(III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蓝色(IV级)适用于威胁程度一般,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3.2.2预警期的措施

发布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乡街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传播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及级别,并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管理相关信息报导。

  (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劝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方法及通讯方式。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9)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3预警的解除

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发生以下情况时,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态的发展,报请县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不存在或已经全部消除。

  (2)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已经被有效控制。

   (3)预警响应范围内的单位已经全部解除预警状态。

   (4)事件已经发生,从预警状态转入应急状态,预警自动解除。

3.2.4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县应急办、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4.1.2县应急办、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4.1.3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县应急办、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所在乡镇及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12395”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4.1.4县应急办、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当对收集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向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人民政府通报。

 4.1.5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人员在报告获得的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时,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1.6县政府各应急处置工作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核实并向县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1.7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允许越级原则、限定时间原则和及时核查的原则。

 4.1.8县应急办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及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4.1.9发生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所在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县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做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发生Ⅰ级和Ⅱ级突发事件后,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及时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理,并立即报告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4.1.10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同时报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省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并通知县外事侨务办等相关部门按正规渠道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4.1.11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政府实行对等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由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时通报相关市、县政府;发生Ⅱ级和I级事件时,由县应急办及时报请省应急办办理。

  4.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示,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收集现场信息,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乡镇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4.3.1启动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办应与相关部门会商,根据突发事件初始信息,从事件级别、应急资源匹配程度、社会影响、上级政府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提出需启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Ⅳ、III级事件,启动县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Ⅱ级、I级事件,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县相应专项指挥部全力参与并进行先期处置。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事件已受到有效控制、影响范围已明显减少的,可考虑降低响应级别。应对同一突发事件需要启动多个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事件的主要成因和性质,启动主要的应急预案。

 4.3.2联合应急响应

 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时,事发所在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县外发生涉及本县的突发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县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4.3.3事发所在乡镇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乡镇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县政府和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先期处置情况。事发所在乡镇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3)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局面。(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6)乡镇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及时请求县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所属乡镇的,事发所在乡镇政府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并由县应急办通报相关市县应急办。(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4 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1)对事发地乡镇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4)分管副县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县长亲临一线指挥。(5)批准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6)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同时,县应急办及时将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传达到事发所在乡镇政府、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所在乡镇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县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物资和保障到位。县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4.4指挥与协调

 4.4.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办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1小时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

 4.4.2县专项预案启动后,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当组成。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县长或者经副县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4.4.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执行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3)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4.5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及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4.6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4.4.7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

 4.4.8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扩大应急

 随着事态的扩大,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必须及时调动第一梯队增援,并随时准备调用后备救援力量;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扩大应急,请示要求人员、装备和其他各类物资的增援。

4.6新闻报道

4.6.1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和县电视台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6.2县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7应急结束

4.7.1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应宣布应急结束。

 4.7.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4.7.3应急结束后,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在2周内向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在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安监、公安、民政、卫生、环保、城管、人社、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组,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乡镇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部门负责;病员救护由卫生部门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由环保部门负责;垃圾处理、道路清障、园林树木整理、市政设施维修等由城管部门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善后处理程序: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置—物资和劳动力征用—灾后重建—补偿。

 5.2事后评估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编写调查报告。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3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责任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5.4.2突发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应报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县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织建立省与市、县互通、部门互连,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通信抢修队伍建设,保障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6.1.2县政府每年应当把收集整理的基础数据上报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

 6.2物资保障

 6.2.1县发改委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储备相关的食品、药品、专用帐篷和救生器材等应急常备物资,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6.2.2县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必要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以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6.2.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做好价格的监测工作,建立价格波动快速报告制度。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为提高我县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要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立足现有资源,整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的作用。

 6.3.2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综合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志愿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6.3.3县公安局负责整合训练交通救援、地震地质救援、火灾救援、污染源处置、恐怖袭击快速反应等灾害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人武部负责整合训练核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电信、建设、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整合训练通信、燃气、电力、自来水、道路、建筑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志愿者队伍组织和管理;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要加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预备役人员的应急救援训练和技能的培训。

 6.3.4各专业队伍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县应急办提交应急队伍整合训练报告,县应急办公负责检查督促。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

6.4.2县交通、住建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进行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的动员准备。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县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6.5.2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和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6.5.3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检测网络的优势,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专门教育,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治安保障

 6.6.1县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拟定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6.6.2县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内外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负责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负责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6.6.3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和社区、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6.7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7.1各类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相关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突发事件应急调用。

6.7.2县地震、人防、水务、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要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应急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6.8经费保障

 6.8.1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应当明确动用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在县政府预算预备费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确保应急支出需要。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

 6.8.2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6.9社会动员保障

 6.9.1县政府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所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6.9.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以村委会和居委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

  6.10应急避难场地保障

  6.10.1县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场所。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目前,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10.2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符合“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时确保疏散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教育培训

 7.1.1宣传

 县应急办组织协调应急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及各类新媒体,向公众普及应急预案的信息、专线电话、自救互救、避难等应急常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1.2教育培训

 干部培训。县政府将突发事件管理纳入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应培训课程。

 学校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开设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和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

 市民教育。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常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各有关部门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知识和应急技能。

 7.2演练

 7.3.1所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要针对各自的救援任务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需报请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要通过演练,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

  7.3预案修订

 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县应急办应当组织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本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7.4监督检查与奖励

 7.4.1 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必须报县应急办备案。县应急办要加强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的检查考核,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要做到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7.4.2 奖励。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应急抢险中受伤、致伤、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8.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本预案于2015年12月24日起实施。

 

9.附录

9.1 专项预案目录(见附件1)

9.2 陵水黎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9.3陵水黎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流程图(见附件3)

   9.4 陵水黎族自治县应急信息报送流程图(见附件4)

9.5 陵水黎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5)

9.6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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