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陵委办﹝2012﹞95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和省驻陵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公共事件报告是应急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它的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县委、县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紧急处理、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实做好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情、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可能引起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地、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必须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与时限要求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紧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涉及的相关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三)各乡镇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四)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所属乡镇、发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来电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来电后要在3小时内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属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来电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来电后要在1.5小时内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
(五)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于在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发生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县委县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六)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乡镇及发生单位的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县委、县政府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质量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通报表彰;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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