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陵委办〔2015〕90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各单位,县驻陵各单位,先行试验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紧急突发性事件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紧急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紧急信息报告的范围和标准
(一)自然灾害
导致1人以上(含本数)死亡或失踪,或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及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1.航空、铁路及海上运输中出现的各类险情。
2.导致1人(含本数)以上死亡或失踪,或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事故。
3.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泄露事故。
4.核与辐射事故。
5.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区域电网或跨区域电网供电、城市燃气、供水、通讯中断等城市生命线事故。
6.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环境或生态平衡遭受严重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
2.导致1人(含本数)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感染的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
3.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4.10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5.导致1人以上(含本数)死亡或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
6.重大动物疫情。
7.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药品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1.恐怖袭击事件。
2.非法宗教活动、影响恶劣的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因伤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3.涉及金融、证券、保险、物价等领域的经济安全事件。
4.各类涉外事件。
5.罢工、罢课、罢市、斗殴械斗、滋事骚乱、打砸抢烧、暴力抗议、非正常上访、集体请愿、游行示威、暴力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等各类群体性事件。
6.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7.其他重、特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
1.其他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事件。
2.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幕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紧急信息报告的方式和时限
(一)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按照陵委办〔2012〕95号文件要求的方式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3317833)报告。
(二)各部门,特别是旅游、教育、卫生、公安、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水务(三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信访、检验检疫、海事、气象、民航、边防等部门,在获取重要、重大紧急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三、紧急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紧急信息报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一条铁的工作纪律,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应急办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紧急信息的报告工作。要从体制、机制建设上切实保障突发事件信息即发即报、即收即报、核实续报。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乡镇、各部门负责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负责人。今后凡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紧急信息的,将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紧急信息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补充通知(陵委办〔2012〕117号)》文件。
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秘书室 2015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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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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