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依据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对象 | 主动 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
农村集体土地 征收 | 征地管理政策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 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重点领域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拟征收土地告知: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6.听证权利;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拟征地听证: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 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镇政府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报批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其他相关文字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征地批准文件: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镇政府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重点领域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组织实施 | 5.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听证等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镇政府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