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征收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0-12-20 17:38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微信
X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公开依据公开对象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全社会特定
对象
主动
公开
依申请公开

农村集体土地
征收
征地管理政策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政府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重点领域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拟征收土地告知: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6.听证权利;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拟征地听证: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
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镇政府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政府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征地审查报批征地报批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其他相关文字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征地批准文件: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征地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镇政府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政府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重点领域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组织实施5.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听证等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镇政府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政府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附件:
网站导航>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381301(网站维护电话)

琼公网安备469028020001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80005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