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贫困村庄污水治理工程项目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3)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46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本单位于2023年9月12日对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陵水黎族自治县贫困村庄污水治理工程(光坡镇、提蒙乡)项目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4月份,该公司开始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提蒙乡建设陵水黎族自治县贫困村庄污水治理工程(光坡镇、提蒙乡)项目,该项目总共有8个污水处理站(提蒙乡5个、光坡镇3个),总占地面积共计1482.86平方米,其中广郎园村污水处理站占用Ⅳ级林地面积116.38平方米;岭头园村污水处理站占用Ⅳ级林地面积118.46平方米;园仔村污水处理站占用Ⅳ级林地面积120.85平方米;章宪村污水处理站占用Ⅳ级林地面积160.93平方米;下村园村污水处理站占用Ⅳ级林地面积232.15平方米、非林地面积28.31平方米;大山村污水处理站占用非林地面积107.8平方米;妙景村污水处理站占用非林地面积450.92平方米;暗山村污水处理站占用非林地面积147.06平方米。上述污水处理站占用Ⅳ级林地面积共计748.77平方米,非林地面积共计734.09平方米,你公司占用Ⅳ级林地建设污水处理站地块均未取得合法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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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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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林地原状; 2.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48.7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37438.5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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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28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4-01-12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