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云淑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售鸟类野生动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3)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19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本单位2023年712日对云淑芳未经依法批准出售43只鸟类野生动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7月5日,云淑芳未经依法批准在椰林镇县城老市场中山南路二巷出售43只鸟类野生动物。经鉴定,43只鸟类野生动物中,32只成体鸟类物种为:家八哥(Acridotheres tristis),隶属鸟纲、雀形目、椋鸟科、八哥属;八哥(Acridotheres cristatellus),隶属鸟纲、雀形目、椋鸟科、八哥属;其余11只幼鸟未具备成体、亚成体形态特征,无法确定种类。32只成体鸟类全部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32只成体鸟类全部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和海南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云淑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五十二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云淑芳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1.没收云淑芳出售的43只鸟类野生动物;

    2.该批鸟类野生动物在2023年7月价格为人民币玖仟陆佰(9600)元,处以该批鸟类野生动物价值二倍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192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淑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1 处罚截止日期 2024-01-05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