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刘文伟违法占用林地建设管护用房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3)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43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本单位于2023年9月18日对刘文伟未取得合法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擅自在陵水黎族自治县群英乡南平居先锋队先锋小学旁建设管理用房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2年6月开始,刘文伟未取得合法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擅自在陵水黎族自治县群英乡南平居先锋队先锋小学旁建设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64.7平方米。该管理用房地块占用IV级保护林地164.7平方米。 刘文伟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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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文伟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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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刘文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林地原状; 2、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总面积164.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壹仟陆佰肆拾柒(1647)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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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文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07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3-12-22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